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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法之法到法之算法,激荡算法时代

时间:2021-03-15 14:48:30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从算法之法到法之算法,激荡算法时代

大数据的出现、云计算技术的日渐成熟和深度学习算法的重大突破,推动着算法时代的到来。无论人们在算法的问题上存在什么样的争议,算法正在普遍而广泛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已经是个越来越明显的事实。

当前,算法通过既有知识产生出新知识和规则的功能被急速地放大,对市场、社会、政府以及每个人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包括在许多领域发挥的变革性作用,远远超出了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一种新的力量由此诞生。

面对一项新生权力,为其提供保护框架,使之能够有效服务社会创造价值,是法律不可回避的责任。但同时,与过去任何一项权力都不甚相同,算法还可以在有限人为的干预下,或者自行通过大量数据总结而出的经验,优化其响应。其源于算法,并最终超越算法。

面对算法权力的扩张,法律如何介入回应?又是否应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

法律介入算法

当前,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产生,算法逐渐从过去单一的数学分析工具转变为能够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力量,建立在大数据和机器深度学习基础上的算法,具备越来越强的自主学习与决策功能。算法对数据的掌控及后续分析,衍生出丰富的信息要素,深刻影响着经济与社会进程。因此,为算法立法成为必然。

首先,算法已经深度影响着个体的决策和行为。进入互联网3.0时代后,网络设施成为水电气一样的基础设施,网络成为人们获取知识、日常消费乃至规划出行的重要途径,各类搜索引擎、应用App充斥于现代人的生活。

而这些应用程序均建立在大数据和算法之上。人们的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搜索都成为算法进行下一步计算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承认与否,我们都已经进入到算法时代,我们的生活也同时受到算法的影响甚至支配。

隐含在各种网络服务中的算法,决定了人们每天阅读哪些新闻、购买什么商品、经过哪条街道,光顾哪家餐厅等。社会化的“算法”本质上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计算程式,它已经与社会化的知识、利益甚至权力深深嵌合在一起,深度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

其次,算法和数据相结合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数据作为新时代的石油,在不同算法下以不同的方式转化、合并、回收,在此基础上匹配不同的商业模式,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企业可以通过算法调整、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或者定向投入依据算法预测出的畅销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算法还可以精准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从而匹配精准广告投放,甚至为消费者定身量制其可接受的价格,实现差异化(歧视性)定价。

最后,算法还日渐成为影响公共行政、福利和司法体系的重要依据。算法程序嵌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审批系统等,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人工操作逐渐被算法自动执行所取代。算法开始在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对视频监控、DNA数据等信息的分析,使算法程序能够快捷高效地协助认定案件事实。

但显然,不论是个人、市场还是政府,算法带来的影响都是好坏参半的。一方面,算法作为一项新生权力,能够有效服务社会创造价值;但另一方面,算法也加剧了数字世界中的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等,以至于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一致的战略回应。

法律介入算法成为必然。法律介入算法是基于知识系统、理性思辨和法律逻辑,将算法视为法律的规制对象或者法律规制的方式。其方向是将算法视为法学的领域延伸和规则外化,以期实现对算法的法律规制,塑造智慧社会秩序。显然,为了使算法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法律应当积极引导和把握,而非抵制。

赋予算法以法律人格

在法律介入算法的同时,与过去任何一项权力都不甚相同,算法还可以在有限人为干预下,或自行通过大量数据总结而出的经验,优化其响应,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成为可能。

算法作为一种解决特定问题而对一定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和求解的操作程序存在,其存在的前提就是数据信息。算法的本质是对数据信息的获取、占有和处理,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数据和信息。简言之,算法是对数据信息或获取的所有知识进行改造和再生产。

在这个过程中,算法的“技术逻辑”使结构化了的事实和规则“推理”出确定可重复的新的事实和规则。在“事实、规则——事实、规则——事实、规则”的螺旋上升过程中,既有的以及推导出的事实和规则成为下一次计算的基础,并且被不断强化,最终印证系统设计的目的。

从这一层面来看,正如算法编码也是为了处理将来所发生的事而预先制定的规则,法律天然就是一门算法规则:如果存在A、B、C三种因素,那么通过逻辑步骤,将产生法律反应Z。法律介入算法不同,赋予算法法律人格则是基于数字系统、建模计算和数理逻辑,将算法视为法律演进的途径和归宿。

也就是说,赋予算法法律人格力图用逻辑计算和符号程序来表达法律,通过建模设计、知识图谱等技术来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可以自动推理的系统,甚至还能通过数据挖掘,深度学习等技术使之成为可以自动更新与迭代升级的自适应的智能系统。

事实上,赋予算法法律人格并不是新近的想法,早在三百多年前,莱布尼兹就提出了“法律公理化体系之梦”。他从一切皆可计算、甚至哲学争议也可通过计算来解决的理念出发,设想通过使用少数几个基本法律概念来定义所有法律概念。从一系列为数不多的、不容置疑的自然公正原则出发,演绎出所有具体法规。

晚近以来,西方一些学者又先后提出,要用统计方法来测量证人、法官和立法者的行为,用符号逻辑数学记号来起草和解释法律,甚至指明了建构法律推理计算模型的规则推理、案例推理和大数据推理这三种路径。简单来说,赋予算法法律人格更多地主张计算思维,将法学问题形式化为可计算问题,然后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进行编程。

显然,随着算法在法律治理中重要性的日渐凸显,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如何有效拓展算法技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的应用场景,以赋予算法法律人格成为算法时代法治提效必然面对的问题。

算法法律化,法律算法化

面对算法权力的扩张,不论是法律介入算法以回应,还是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都成为在算法时代对算法进行规制的必然趋势。然而,不同的是路径,相同的是困局。

现阶段,从法律介入算法来看,随着信息技术越来越多的“破窗”,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越来越多的“创造性破坏”。要想在现有法律体系和理论构架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使其能够适应、包容和反映信息社会与数字经济的生产生活逻辑和权益诉求,无疑是一个复杂、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

这不仅涉及到规则体系的转型重构,更涉及到从法律概念、基本范畴、法律价值,一直到法律原则、法律关系、司法程序等的总体性变革。但就目前来说,所有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以及司法程序仍迟滞于技术的变化,并吃力追赶着。

而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在现阶段也依然面临困境和局限。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很难及时转换为法律化的算法,任何一个算法模型都需要大量的、反复的、长期的场景应用、规则提炼、知识图谱训练和数据“喂养”。

然而,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前,生产生活的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批量涌现,迫使法律变革不得不大幅提速,国内外关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各种修法、立法也便日新月异。

若把这些新法律 、新规则及时进行建模设计,转换为准确的、成熟的算法,进而成为计算机可以理解和执行的命令,则在技术角度就具有实现困境。

另一方面,尽管随着技术的进步,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越来越具有可实现的现实条件。但是,在当前条件下,计算机还无法结合社会道德观、法律等因素,进行公正的考量。因此,暂时很难在法律适用层面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变。显然,法律无疑是确定的规则,但法律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歧义性也使得“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信条得以确立。

因此,发挥法律介入算法以回应,和将法律人格赐予算法的共同优势以促进法律和算法的融合,成为算法时代的“第三道路”。

一方面,这需要让算法支持法律,打造一个高效的、可视正义的司法体系;另一方面,则是让法律改变算法,开发出具有内在法律和伦理规则的人工智能,使一种新型的、合乎伦理的、可解释的人工智能得以在法律中成长和发展起来。

算法和人工智能为改善人类现状带来了重大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不论是法律介入算法的法律算法化,还是赋予算法法律人格的算法法律化,算法和法律的互相激荡,进程都已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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