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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若出现价格异动,将出手进行市场调节

时间:2021-05-19 19:49:43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若出现价格异动,将出手进行市场调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庄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交易已渐行渐近,相关的管理规则也在加紧落地。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5月19日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已印发《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下称《交易管理规则》)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份文件,并自5月14日起施行。

去年11月,生态环境部已公开发布上述文件的征询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称,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首个履约周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将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此次新发布的《交易管理规则》明确,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该文件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目前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管理规则》还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

生态环境部同时明确,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九省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确定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作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的牵头省市,北京市、天津市、 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深圳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维。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调研碳市场建设工作时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要倒排工期,全面开展对接测试,尽早实现系统运行,确保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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