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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莱芜杀医案”司法鉴定结果:医院过错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时间:2021-01-12 20:46:31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独家】“莱芜杀医案”司法鉴定结果:医院过错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牛其昌

编辑 | 翟瑞民

因女儿出生三天后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山东莱芜男子陈建利持刀砍击主治医生头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陈建利被执行死刑半年后,2021年1月12日,其家属收到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在对其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钢医院出生,后因发烧转入该院儿科治疗,同日16时,陈建利在病危病重通知书上签字,医院抢救后患儿病情未见好转,经儿科医生李宝华与陈建利沟通,陈建利于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在放弃治疗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多半年后,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赶往莱钢医院,质问李宝华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陈建利趁其不备,抽出砍刀砍击李宝华头部,并持刀追砍至医生办公室,李宝华倒地后陈建利仍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

2018年7月27日,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20年6月12日上午,陈建利被执行死刑。

在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陈建利一方对莱钢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针对其侵权责任索赔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这起侵权索赔案被济南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陈建利妻子孟洋收到的司法鉴定书显示,在针对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发热、黄疸的病情诊疗方面,医院未能结合胎膜早破、羊水污染的情况,完善感染性炎症的辅助检查,在综合分析患儿病情、及早规范性运用抗生素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收入儿科治疗之后,医院给予抗感染、完善检查、氧疗以及进一步给予 NCPAP(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符合规范要求,但后续对患儿出现休克表现的识别和处理上存在欠缺,对患儿出现肺出血的抢救中存在不足,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孟洋的代理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鉴定结果明确了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应当对新生儿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书显示,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来看,建议为医院责任次要程度范围。符伟对此解释,责任比例有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任,该意见书认定院方责任为次要责任。

符伟表示,“我方认为医院的责任应当是次要以上,甚至是全责。至于是否向法院提出异议,尚需与孟洋和法医沟通后再确定。无论是庭前提起异议或者在审理中提出我方立场,都会尽量争取。”

谈及100万元的索赔数额是否会发生变化,符伟表示,近期会再次列出赔偿清单,可能会有不同,但不会有太大变化,“因为这个案件时间太久了,法律上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对我方是有利的”。

据了解,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符伟认为,该案可适用城镇的赔偿标准,这比以前的农村标准会高出很多。

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莱钢医院院长张绪春曾在陈建利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证言中表示,事发后,医院曾召集全体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经过讨论,认为医院没有过错。

孟洋对界面新闻表示,她已拒绝了法院的调解,“孩子的死因至今没弄清楚,陈建利也被执行了死刑,案子到今天这个地步,赔偿多少是次要的,只希望法院查清所有事实。”

据悉,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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