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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公司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索偿 被反诉一审判不赔偿

时间:2021-08-02 18:47:53 | 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原标题:帝欧公司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索偿 被反诉一审判不赔偿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的一份裁判文书发现,知名家居企业帝欧公司竟将自己公司的员工告上法庭,称其旷工,还要求公司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到底谁对是错呢?

公司称员工旷工还要求赔偿

帝欧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帝欧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特长等,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贾某所在的分销运营工作岗位取消,帝欧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贾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通知其岗位调到营销中心广告专员岗,告知其于2020年4月30日到营销中心报到,并告知逾期不到视为旷工;

2020年4月30日,帝欧公司再次提醒贾某到营销中心报到,并再次告知逾期不到视为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6日,帝欧公司第三次通知贾某到营销中心报到,同时告知逾期不到视为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后,贾某始终拒绝到岗工作,帝欧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贾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帝欧公司认为,贾某严重违反帝欧公司规章制度,帝欧公司依法解除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帝欧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帝欧公司无需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

员工称公司强制换岗

贾某辩称,帝欧公司单方面强制调动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帝欧公司所述其旷工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帝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 公司符合规定 无需赔付

法院查明,2017年4月12日,甲方(用人单位)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王公司)与乙方(劳动者)贾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固定期限: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共4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自入职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运营助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成都;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业务流程需要规定乙方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乙方同意接受相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考核标准;(2)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特长等,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的,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合同。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根据乙方所担任的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岗位人员如业务人员、司机、机电维修人员、门卫等视工作需要而定。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月薪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薪酬管理相关规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他绩效奖金、补贴和福利项目等按甲方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制度或合同约定执行;(2)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或工作能力、绩效等达不到甲方规定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报酬。五、劳动纪律(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七、劳动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还约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2017年4月,新员工贾某接受了帝王公司关于公司规章制度、流程,企业文化等学习、培训。之后,贾某被帝王公司安排在公司电商部分销运营岗位工作。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欧公司)。

2020年4月下旬,帝欧公司告诉贾某,公司决定将贾某从电商部分销运营岗位调到营销中心广告专员岗位工作。

4月27日(星期一),帝欧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贾某送达了《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贾某: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你所在的分销运营工作岗位取消,公司决定将您由电商部门分销运营岗位调到营销中心部门广告专员岗位,请于接到通知后2天内,办理完原岗位交接手续,并于2020年4月30日到营销中心报到,接受相关工作安排,逾期不到视为旷工。”

同日,贾某回复邮件称“此工作调动,未和我协商达成一致,我不同意”。

4月30日(星期四)上午,帝欧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贾某,该通知载明“贾某:根据调令要求,提醒你于今天内到营销中心报到,报道地点公司15楼,接受工作安排,工作安排负责人邓志文,联系电话:139××××2687,逾期不到视为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贾某回复邮件称“已经回复过,未协商一致,不同意此岗位调动,建议了解下劳动法,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达成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5月6日上午,帝欧公司第三次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贾某,该通知载明“贾某:根据调令要求,你应于2020年4月30日到部门报道,但一直未接到你报道的信息,请你立即联系工作安排负责人邓志文进行报道,报道地点公司15楼,接受工作安排,工作安排负责人邓志文,联系电话:139××××2687,逾期不到视为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贾某回复邮件称“之前已经沟通时,已经明确答复我不同意岗位调整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已经申请由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仲裁,受理之后公司会收到仲裁委通知。”

2020年5月8日,帝欧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帝欧公司认为贾某的上述行为以及至今未到新部门报到,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本月9日起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

次日,帝欧公司工会委员会回复“经核实,贾某未按期报到属实,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2条之规定,贾某确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对公司解除贾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异议。”

2020年5月9日,帝欧公司向贾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决定自2020年5月9日起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合同。贾某在通知书上签名,并表示其未旷工,仍在电商部原岗位正常上班。

2020年4月28日,贾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主要有:1.帝欧公司为贾某办理解除工作合同手续;2.帝欧公司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8000元/月×4个月)。10月1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帝欧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驳回贾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帝欧公司不服,故诉讼来院。

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帝欧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特长等,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的,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本案中,帝欧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将公司电商部的分销运营工作岗位取消,并给分销运营工作岗位员工贾某安排、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帝欧公司多次通知贾某到公司营销中心工作,贾某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未按时到岗。其后,帝欧公司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起解除公司与贾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贾某拒绝到公司调整的岗位工作,已旷工达三天以上,已严重违反帝欧公司的管理规定。

同时,根据贾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提出“帝欧公司为贾某办理解除工作合同手续、帝欧公司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可见,此后贾某未到帝欧公司调整要求的岗位工作属实,且系帝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旷工。因此,帝欧公司解除其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且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帝欧公司解除其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一审裁决,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向被告贾某支付经济补偿24000元。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裁判文书,也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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