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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银行员工发文,“敲诈”4家上市公司,法院判了!

时间:2021-04-14 21:45:26 |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这家银行员工发文,“敲诈”4家上市公司,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一名83年的银行员工,在成为小有名气的自媒体博主后,短短五个月内,对4家上市公司进行敲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银行员工开设自媒体账号

发文章敲诈4家上市公司

本案的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是杭州浙商银行员工。

2017年1月25日,微信公众号“商行与投行”诞生,该账号正是由沈某某注册。

经法院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沈某某“商行与投行”的微信公众号和雪球号(“雪球网”账号)上,发表企业负面文章并留下微信联系方式,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采用有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方式,以合作费、补偿费等名义向4家被害单位索取钱财。

值得一提的是,4家被害单位均为上市公司。

微信公众号“商行与投行”仍然存在,最新的一篇消息发布于2019年1月24日。该账号设有群聊社群,并另有账号接受“商务合作”洽谈。

多家上市公司中招

敲诈停牌的上市公司10万元

在短短数月内,沈某某先后向4家上市公司索取钱财,共计25.5万元。

第一起敲诈发生在2018年9月。当时,被害单位信X通信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商行与投行”上发表该公司负面文章后,为避免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而导致披露公司涉密业务,信X通信于是委托公关公司进行处理,沈某某报价2.5万元,并在确认对方支付费用后删除其发表的负面文章。

沈某某初次得手后,第二起敲诈很快到来。

2018年10月30日,康某某公司收到深交所调查通知的公告。次日,“商行与投行”就发表了该公司的负面文章。因该公司正处在停牌期间,为尽快处理文章带来的负面影响,集团董事长指派工作人员与沈某某联系。

于是,康某某公司董事长助理邓某通过关系找到沈某某,提出稿子里有很多不实,双方沟通未果后,沈某某说该怎么处理这事邓某懂的,应该知道这行的规矩。

邓某让沈某某报个价,沈某某报价10万换取删除所有康某某公司的负面文章,邓某想商量一下价格,被一口回绝,沈某某并称如果不处理就继续写。

邓某向董事长汇报后,董事长答应这个价格,但要求分两次付款,以免收了钱不删帖。最终双方谈妥支付10万元“合作费”以删除负面文章。沈某某收到钱后就将平台上的文章删除,表示不再写该公司的负面文章。

公司提出交涉被“拉黑”

沈某某的“生意”还在继续。

2018年12月,“商行与投行”发表《三X光电利润大幅掺水深度揭秘其操作手法》等关于三X光电的负面文章后,向被害单位索取5万元,用以删除其在网上发表的有关该公司的负面文章,并不再跟踪报道。

这其中还有一个小细节值得关注。三X光电方面徐某处理该事件,徐某一开始使用他人的微信号通过扫该自媒体二维码添加运营者“雷某”的微信号,对其表示发表的信息失实,建议删除,否则追究法律责任,结果“雷某”直接将该微信号拉黑。

之后徐某又使用自己的微信号添加“雷某”进行解释,希望将已发表的帖子删掉,“雷某”表示需要跟其他人商量,之后“雷某”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回复徐某,开价5万元。“雷某”表示以后也不会再跟踪写文章,“没必要再讨价还价”。

设置付款截止时间

沈某某敲诈的第四家上市公司是东X光电。

2019年1月,沈某某在微信公众号和雪球号“商行与投行”上发表东X光电的负面报道后,向被害单位索取8万元,用以删除其在网上发表的有关该公司的负面文章,并不再跟踪报道。

时任东X光电品牌传播中心总经理王某证实,2019年1月19日左右,公司发现该负面信息影响了该集团公司的品牌声誉,集团领导为避免造成巨大影响,要求尽快处理。

王某添加了运营者“雷某”的私人微信,向其提出能否删除该公司不实的文章,对方予以拒绝,后通过交涉,“雷某”提出支付8万元才愿意删除文章。经请示,公司决定支付8万元。

由于公司财务流程繁琐,王某提出先微信支付2000元表示诚意。

根据荆州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证据》显示,“芳”在2019年1月21日10时38分向“雷某”微信转账2000元,并称“我先付个红包表诚意吧”,随后“雷某”发起语音聊天,并于11时17分收取该红包。

王某表示,“雷某”收到2000元红包后拒绝删帖,要求中午12点前支付8万元才删除。王某于是让同事先代为支付了4万元,雷某退回了2000元并删除了负面文章。中午12点左右,“雷某”向王某的微信号发了一个“疑问”的表情,王某又让同事支付了剩下4万元。

用妹妹妹夫银行卡收钱

沈某某自己是银行从业人员,那他是如何收取上市公司支付的钱款呢?

沈某某的妹妹沈某、蔡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夏天,沈某某为在杭州买房向家里借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沈某某让沈某、蔡奇和夫妻二人将银行卡号发过去,之后陆续转了33万元用于还债。

沈某某还告诉沈某,他转的钱是写文章赚的,他把文章发表在微信公众号里,有人会找他删除,然后给钱他。

裁判文书显示,在沈某某向上市公司提供的付款账号中,多次出现沈某和蔡某的名字。

法院怎么判?

2019年1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责令沈某某退赔信X通信2.5万元,退赔康某某公司10万元,退赔三X光电5万元,退赔东X光电8万元。

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及其辩护人提出,沈某某所收取的费用均是在经过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查明,沈某某利用相关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乘机采取以有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方式相要挟向被害单位索要钱物,其在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其实施了先发表相关企业负面文章造成企业负面影响,而后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给相关企业施压,迫使被害单位给其支付一定费用后再由其帮助删除负面文章的手段向相关企业勒索钱物的行为。

而且沈某某均是在确认相关企业在支付相应费用后再操作删除相关负面贴文,其与本案被害单位之间并无正当经济往来及所谓的“合作”,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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