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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主任受贿百余万被判5年,行贿方系恒瑞医药的营销公司

时间:2021-01-28 20:48:42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麻醉科主任受贿百余万被判5年,行贿方系恒瑞医药的营销公司

近日公布的一起浙江温州某医院麻醉科主任受贿案终审裁定,再次曝光了著名药企巨头恒瑞医药过往行贿事实。

2021年1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2020)浙03刑终502号》,对原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温医大附一院)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该院认定,徐旭仲先后三次收受财物合计140万元,构成受贿罪。

温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40万元,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注意到,行贿方均来自于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新晨公司)。

天眼查显示,2004年成立的新晨医药是国内医药明星企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600276.SH)的全资营销公司,专门从事恒瑞医药集团生产的麻醉、阵痛、呼吸及肝病领域的药品营销推广。

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是,2017年1月8日、2018年1月27日、2019年1月22日,新晨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纪某,为感谢时任温医大附一院麻醉科主任徐旭仲对新晨公司在麻醉科相关药品业务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的王朝大酒店、南浦路“拉芳舍”店、杨府山公园附近,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徐旭仲4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合计140万元,徐旭仲均予以收受。

法院由此认为,徐旭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已经退赃,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旭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徐旭仲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旭仲不服,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新晨公司药品采购环节,且药品并非直接向新晨公司采购,用药系医生处方行为,与徐旭仲的职务行为没有关联。徐旭仲还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新晨公司谋取利益。

温州市中级法院经查认为,徐旭仲时任附一医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主要负责人,对麻醉科的诊疗活动有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职权的履行客观上会影响麻醉科的诊疗活动,影响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等,直接、间接影响新晨公司麻醉药品在温医大附一院的销量,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新晨公司谋取利益。

法院称,徐旭仲与孙某、纪某本身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在明知孙某、纪某是为新晨公司麻醉药品在其科室使用事项送钱给他时,“属于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仍予收受,应当认定为新晨公司谋取利益。

温州市中院认为,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徐旭仲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体,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 行贿方江苏新晨医药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新晨公司注销3个月前,就曾被曝出行贿丑闻——2016年至2019年,新晨公司的4名销售代表及区域经理,向浙江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主任雷李培给予回扣和好处费共276.8万。雷李培后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后来,恒瑞医药公告回应称,行贿事件系子公司个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目前,相关人员已离职,子公司相关领导已调离岗位。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国华曾撰文指出,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长期存在,部分源于现有治理方式存在局限。

他认为,目前主要处理的是受贿的医院医生,较少追责行贿方;或者主要惩治直接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医药企业可以“断臂求生”。

“这种监管方式只解决了被发现、被查实的商业贿赂个案,而这些个案同时折射出背后规模更大、影响范围更广的系统性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形成相应的震慑、约束和制裁。”王国华指出。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人士此前曾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近年来国家通过“两票制”、带量采购等手段正在逐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挤压药价虚高空间,然而在医药未分开、医院垄断药品销售终端以及医生薪资结构不合理等待解难题下,只要某一药物品种存在可替代竞品,回扣等不道德促销方式便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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