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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诉TCL王牌商业诋毁,最终被判赔200万

时间:2021-08-02 15:47:25 | 来源:新浪数码

新浪数码讯 8月2日下午消息,海信视像诉TCL利用短视频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

TCL曾利用短视频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被后者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大代法升大心土牌电器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同时判决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TCL于2019年12月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逞导性信息的被诉得权视频,得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TCL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见光S啊”“SJB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等内容,而对TCL大屏电视则使用了“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

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TCL惠州公司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电视广品进们了5人误解的描还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

综上,山东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小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均造成了实际损害。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

最终,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显示,变更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同时决TCI干牌电器(惠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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