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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应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

时间:2021-01-21 11:47:09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专访|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应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

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图片来源:中国社科院官网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图片来源:中国社科院官网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某女明星被指在美国代孕生子的消息,再次将代孕这一话题堆到舆论风口浪尖。

各国法律对代孕的态度不尽相同。在中国,2016年修订实施的计划生育法已经将“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删除,但原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仍保留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

代孕在医学技术方面已经不存在障碍,但其之所以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源于其对传统观念和伦理学领域提出的挑战。人类的伦理规范究竟是来自经验的总结,还是来自理论或概念的推演?伦理学界又如何看待代孕这一挑战传统观念的事物?

为此,界面新闻专访了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现年89岁的邱仁宗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他还担任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邱仁宗著有《生命伦理学导论》等著作,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开创者与奠基人。

邱仁宗认为,当人类遭遇新事物带来的伦理学挑战时,不应该根据先验的理论或概念演绎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结论,而应该通过现实中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去订立和完善我们的伦理规范。

邱仁宗认坦言,对代孕问题,此前他的态度也相对保守,但随着技术和规则的完善,如今他对代孕的态度也发生转变。他认为,目前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

基于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的代孕都应加以考虑

界面新闻:最近舆论热议的某明星被指在美国实施代孕,你有关注到这一问题吗?明星由于顾虑生育痛苦而选择代孕,你对此怎么看?

邱仁宗:我个人认为代孕有合理的医学理由,例如病人子宫有病或其他原因(例如有癌症)不能生育而提供代孕技术是合乎伦理的,这可称为医学理由的代孕。也有合理的社会理由,即社会理由的代孕,包括患有“分娩恐惧症”(例如著名英国女明星Helen Mirren就有此症)的妇女需要有一个孩子,甚至依靠青春的职业女性害怕妊娠和分娩影响她们的事业,这也是一个合理的社会理由。

这些在代孕合法的国家都有规则进行监管,不是任何人说要代孕就提供代孕或医生说谁可以代孕就给谁代孕,除了需要规则外还需要一个委员会来审查申请代孕的人的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是否能够站得住脚。但我反对以下两条:一是将代孕商业化,像美国那样,只要申请人有钱,一切皆有可能;二是通过代孕生出孩子又將之抛弃,这不仅是违犯伦理的,而且犯有虐待儿童的罪行。

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你对代孕的观点也在发生变化,2013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你认为,代孕必须遵循“不伤害人”的生命伦理学基本理论,但代孕对代理母亲和孩子都可能带来伤害;2016年,你面对媒体时又认为,从风险-受益角度方面考虑,代孕是可以接受的,请问这一认识发生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邱仁宗:最初是由于看到美国一个报道,代理母亲和养育父母互相抢夺孩子,觉得对孩子、对争端双方均造成严重伤害,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生命伦理学》增订版中也提到过这个案例,加之当时卫生部门管理辅助生殖的人员较少,而主要集中于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方面的问题。例如从一个人身上采取的精子给100多位妇女授精,对精子根本不进行检查,供精者居然找到孩子的家里进行敲诈等,当时难以处理代孕提出的更复杂的问题。因此,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支持不开展代孕的政策。

但现在,我们在辅助生殖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规则,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管理经验,这方面我感到自豪的是,我们的生命伦理学家翟晓梅教授在协助卫生部门管理辅助生殖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同时社会的需求也更加紧迫。因此,我逐渐改变我的观点,主张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的代孕都应该加以考虑。

界面新闻:对一些我们暂时觉得挑战传统伦理观念的新事物,未来是不是也会随着认识的增加逐渐接受,历史中有类似的例子么?伦理学界对新事物的认识和理解,是否也是在发展变化的?

邱仁宗:当遇到新的伦理问题时,伦理学不是根据先验的理论或概念演绎出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结论。例如作为生命伦理学起点的《纽伦堡法典》,就是通过总结人类历史上医学研究的经验,尤其是纳粹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进行反人类的人体实验的教训得出来结论。随着我们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我们的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也日趋完善。我们是通过科学家和医生做了什么或可能做什么,才能订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伦理规范。

界面新闻:中国在2016实施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法,其中已经将“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删除,这是否也说明我们对伦理问题认知的进步?

邱仁宗:我认为这是一个进步。

界面新闻:但中国从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到现在已经过去20年,代孕是否被允许依然没有从法律方面明确,据你了解,目前全世界哪些国家和地区允许代孕合法?

邱仁宗:据我了解,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代孕是合法的,西欧的英国、比利时、荷兰等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利他主义的代孕合法;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伊朗,商业化和非商业化的代孕都合法,这与美国一样,但大多数伊斯兰国家规定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非法的。

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

界面新闻:在伦理学界,对代孕行为主要的伦理担忧在哪些方面?

邱仁宗: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hood)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不能怀孕而引起的不育问题。代理母亲合乎伦理吗?反对代理母亲的第一个论据是,认为代理母亲是不自然的,是用非自然的手段,去达到本来自然的生育目的。按照这个论据,那么所有辅助生殖都不应进行。但是,什么是“自 然”,什么是“非自然”或“不自然”?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本来就难以划清。我们今天的衣食住行、 医疗护理又有那样是完全自然的呢?不都是用非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的目的、满足自然的需要吗(例如手术、人工喂饲等)?因此这一论据难以成立。

第二个反对论据是,代理母亲提供的不仅是孕育服务,而且是接受了他人的奴役。这一论据有一定道理,因为做代理母亲的大都是穷人,使用代理母亲的大都是富人。但如果自愿为亲戚或朋友代孕,帮助解决生孩子,这就不存在奴役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愿意进入一个公平合理的契约安排,在一个尊重自主性的社会中也很难有理由加以否定。

第三个反对论据是,代理母亲与卖淫一样,后者将自己出卖为性工具,后者将自己变成 “生殖容器”,同样是对妇女的贬低。这个论点仅部分适合于商业化的代理母亲,二者都由于贫穷将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前者是子宫,后者是性器官“租”给他人,为他人服务,但不适合自愿为亲戚或朋友代孕者。

第四个论据是,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将削弱婚姻关系。这个论点同样排斥其他辅助生殖技术,也会排斥领养。因此也难以成立。

第五个论据是,代理母亲将腐蚀母子关系,这等于是有意为了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代理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这种论点值得认真考虑,特别是代理母亲的商业化行为。

上述反对论据,其实主要针对商业化的代理母亲,而用于非商业化的代理母亲则难以成立。应该说,反对代理母亲最有力的理由是,代理母亲与孩子的感情纽带是难以割舍的,“十月怀胎”形成了真实的母子情,而分娩以后将孩子送给养育母亲,对代理母亲感情上的打击将非常大,日后可能成为她的终身遗憾。但考虑到不同的道德共同体和不同的文化对此感情可能不一样,因此对代理母亲技术必须非常慎重,对可能的后果必须慎重考虑。

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对于代孕伦理学上的争议,尤其是对“母亲”这一伦理角色的认定分歧较大,作为生命伦理学家,你认为代孕生出的孩子,其母亲应该为怀孕分娩的代理母亲,还是属于提供遗传信息的母亲呢?

邱仁宗:决定亲子关系的是,是否存在养育关系。所以在代理母亲生出孩子,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交给以后养育孩子一方前,代理母亲及其丈夫与胎儿有亲子关系,即他们是孩子的父母,在哪一刻之后,他们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即遭断裂,唯有此后养育孩子的夫妇与孩子才有亲子关系,即唯有他们才是孩子的父母。仅仅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卵)者、提供养育环境(子宫)者不能成为孩子的父母。哈佛大学许多医学生是供精子者,有一位医学生的母亲就说过,我儿子是精子捐赠者,他捐赠的精子足以生出5000个孩子,如果提供遗传物质就是父母,我就有5000个孙子或孙女了。

界面新闻:此前有一份判决书,争议点是代理母亲与(非生物学)养育母亲争抢孩子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母亲这一角色更多是在“十月怀胎”的情感过程中形成,因此将孩子判给代理母亲。在伦理学上,如何定义“母亲”“生育”这些角色和人类行为?

邱仁宗:上面已经谈到,决定亲子关系的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养育关系,仅仅提供遗传物质或营养环境,以后却再也不养育孩子,没有资格成为孩子的父母。这个判例说明,代孕者与要求代孕者之间可能没有订立完善的、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界面新闻:我们注意到,许多失独家庭(即独生子女家庭孩子不幸离世,母亲又无法再孕的家庭),是代孕的最大需求群体之一,您是否注意到这一现象呢?对他们的处境和需求有了解吗?

邱仁宗:我并不熟悉这方面的情况,但这也就是我们需要开放代孕的强有力的社会理由。

界面新闻:如果中国将来的法律允许代孕存在,您认为应该规避哪些方面的风险?也就是说哪些类型的代孕应该被允许?哪些又该被禁止?

邱仁宗:我认为应该鼓励利他主义的代孕,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前者是发扬共济原则帮助他人生出一个孩子来,使他们更加幸福;后者是利用代孕技术发财。对于要求代孕者,其医学理由和社会理由都应该考虑,不要过于严格,但对代孕生出的孩子,不允许歧视,更不允许虐待、抛弃,虐待和抛弃是对人的故意伤害罪,应该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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