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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到头净给平台打工了:莫让互联网平台变“垄断收租平台”

时间:2021-01-13 11:48:54 | 来源:半月谈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相对垄断地位形成的资源集聚效应,以抬高服务费率等手段,从小微商家身上攫取高额利益。不少商家反映“赚的钱很大一部分都给平台交佣金了”,认为当前互联网大平台正逐渐向“收租平台”转变。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12月14日,阿里巴巴、阅文、丰巢等3家互联网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消息公布,被视为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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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商家抱怨平台费率高

“一个月只休一天,账面收入差不多有一万(元)出头,但除去平台服务费和油费及折旧,真正属于自己的钱差不多只有6000元左右。”半月谈记者在厦门、广州等地采访网约车司机了解到,目前平台服务费普遍在15%至20%之间,高的甚至超过20%。

除了网约车司机,入驻外卖平台的商家也感到“被困在系统里”。广州吉目甜品店2020年疫情期间开始加入外卖平台,该店负责人说,在外卖平台上遇到过“二选一”的问题,如果上两个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佣金就要从16%提升到21%。

佛山市南海区一家桂林米粉店负责人为半月谈记者算了一笔账,疫情期间营业收入中50%用于支付房租,20%用于支付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线外卖平台后,抽取的佣金费率超过20%,进一步“摊薄”了自己的利润。

在2020年的“双11”电商大促中,销售玩具的某电商平台店铺负责人金林加入了各类促销活动,虽然有订单收入,但付出的成本让她感觉在“割肉”。她说,店铺平均一个月的电商总费用在6万元左右,半年的费用超过30万元,2020年上半年店铺的营收额105万元,除去各类成本勉强能够维持收支平衡。

此外,第三方收费更让电商商户难上加难。例如,用户在直播间、短视频广告页面点击链接跳转到电商店铺的,电商店铺还需要额外给第三方合作平台14%的费用。

一名外卖员正冒雪送餐一名外卖员正冒雪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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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垄断”导致独断定价权

为何平台越来越大、租金越来越贵,中小微商家越来越没有议价权?业内人士认为,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导致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使相关平台在行业内成为“事实垄断”。

——平台补贴的“烧钱大战”之后,用户使用习惯被深度确立,使用网络平台成为其生活的重要一环。2014年,国内两大网约车平台“滴滴”和“快的”先后补贴数十亿元,以培养用户打车习惯。2015年,两家公司合并,“烧钱大战”告一段落。当时多家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超五成用户表示“补贴停止后将不再使用打车软件”,而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则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约车用户规模已达3.4亿,较2014年9月的数据增长了一倍多。

——互联网资源存在“寡头虹吸效应”,小微商家的“集体议价能力”较弱。“草创时期,小微商家可以用脚投票,淘汰掉费率不合理的平台,但平台成长为行业寡头后,商户的议价能力就很弱了。”资深互联网行业专家尹生认为,平台在获得市场认可后,会像海绵一样将包括流量在内的优质资源大量吸附,在这种背景下,平台成为强势一方,商家要么妥协,要么放弃已经获得的社会资源。

——反垄断法虽实施多年,但鲜有对互联网企业进行过处罚的案例。“近期公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国家针对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认定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认为,对于事实上构成市场垄断的平台,有必要发挥反垄断法的震慑作用,以惩戒方式引导行业合规发展。

2020年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分别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起大型互联网企业因违法收购而遭处罚的执法案件。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上述3个案件向社会释放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信号,产生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二选一” 作者:刘道伟(图片来源:人民视觉)“二选一” 作者:刘道伟(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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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显现,亟待规范

受访专家认为,当前国内平台经济的市场竞争已逐渐转弱,一些已经获得“相对垄断”优势的大平台又在不断以投资并购等方式蚕食小平台,亟须引起重视,加强规范。

一是对大平台的投资并购行为实施技术监管,倒逼相关企业将财力和精力投向其主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上。尹生说,一些互联网大公司偏离主业,将广撒网式的投资作为其主要的“生财之道”,看到具有成长性的互联网公司就进行股权投资直至战略控股,进而造成当前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派系化”,削弱了市场竞争。他建议,开发更为精准和智能的监管技术,将大平台的投资并购行为置于有效监管下。

二是规范平台“抽成”乱象,防止平台“巧立名目”攫取小微商家利益。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欧卫安认为,应将行政手段调控大平台费率纳入监管考量,防范平台以“流量费”“排名费”等方式向商家设立新的收费名录。他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的收费标准,杜绝各大平台通过“限流”等方式压榨商户,或者强迫商户交纳各种费用。

三是有关部门在制定发布政策时要系统性考虑市场效果的传导,尽可能保护中小平台的市场竞争力。王新锐说,良性的互联网行业竞争环境应该是“小平台不断向大平台发起冲击,而大平台也在不断创新以招架后来者”,因此,保护好中小平台显得尤为重要。他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其对中小平台可能造成的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应该是鼓励“鲶鱼”,而非让“强者更强”。

来源:《半月谈》2021年第1期

半月谈记者:颜之宏 胡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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