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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原料拟禁用,大麻化妆品被判“死缓”

时间:2021-05-06 18:45:57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这些原料拟禁用,大麻化妆品被判“死缓”

继国家药监局在2014年编制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后,化妆品原料目录迎来了历史上的第二次修改。今日(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下称新目录)的公告。

公告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名称(2015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这一新目录将在明日(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源国家药监局图源国家药监局

从8783到8972,新增189种

今年1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曾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共列出了8980种原料。根据通知,新目录共列出了8972种原料,此次新目录相比意见稿目录,删除了8种原料;相比2015年已使用原料目录中共收录的8783种多出了189种。

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

此次新目录对比2015版原料目录,除了列出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外,还新增了原料在淋洗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在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以及备注一栏。备注一栏具体规定了原料是否需要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使用要求、是否为禁用组分、是否为拟禁用成分。

新目录表示,“最高历史使用量”一栏的数据,可以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的证据类型,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比如1,2-丁二醇原料,在淋洗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为8%,在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6%,在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之时,品牌与生产企业可将此数据作为最高限值。

此外,若原料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在用作淋洗类产品时,可参照驻留类产品的使用量信息进行安全评估。

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

17种原料拟禁用,大麻化妆品“死刑”延期

上月,中国食药检定研究院曾发布通知称,拟将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原料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一石惊起千层浪,诸如“大麻化妆品凉凉了”“工业大麻板块要崩溃”的评论甚嚣尘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目录中,并未将上述三种大麻类原料剔除,但备注为“拟调整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成分”。也就是说5月1日之后,上述三种大麻类原料还能继续使用,但最终是否禁用,还需根据后续《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而定。

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图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

据青眼统计,包括上述三种大麻原料在内,共有2-氯对苯二胺、甲醛、咪唑、万寿菊花提取物等17种原料被列为拟调整禁用成分。

部分拟调整禁用成分原料部分拟调整禁用成分原料

同时,新目录中还列出了35个《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具体有邻氨基苯酚、二甘醇、裂叶牵牛(IPOMOEA HEDERACEA)籽提取物、圆叶牵牛(IPOMOEA PURPUREA)提取物等。而在这35个禁用组分中,有部分并不在2015版原料目录中,如邻氨基苯酚、2,4-二氨基-5-甲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等。

此外,包括1,5-萘二酚、2-羟乙基苦氨酸等在内的723个原料需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

新目录指出,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

也就是说,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以上涉及的原料时,都需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并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5月1日起,将有包括新目录在内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5份文件正式施行。一位化妆品工厂负责人表示:“新规连发,又有一批企业要被淘汰了。”

对此,另一位业内人士在其朋友圈感慨道:“五一好好放松下,然后迎接狂风暴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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