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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北京金融法院的看点

时间:2021-01-04 16:49:36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南财快评:北京金融法院的看点

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我国即将诞生第二家专业金融法院。2020年12月30日下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策标志着,上海金融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金融领域专业性法院自2018年8月挂牌设立之后的司法实践表现已经获得了各方认可,专业金融法院的改革试点由此拉开了向全国推广的序幕。尽管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具体改革方案的出台可能还需假以时日,不过站在外部观察者的角度,对于我国第二家专业金融法院的组织定位和制度革新,还是有不少期待的。

纵观我国的四级法院系统,其实除了设在中央层级的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其余的三级法院均为“地方”法院,这完全不同于不少联邦制国家所采取的联邦与联邦成员各自拥有并行的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这意味着,我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这三个层级的地方法院组织所审理的案件并不会严格区分所谓的“本地”案件和“跨地域”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则通常并不会直接处理一审案件。对于金融争议案件来说,“跨地域性”甚至“跨国性”是极其常见的表现特征,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无远弗届”属性所造成的,资金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会把物理距离上相隔遥远的市场交易主体置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框架之中,由此就可能会产生“全国性”(乃至“全球性”)金融交易与“地方性”法院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考虑到这一层因素,在我国专业性金融法院的构建过程中,一个宏观的导向就应当是在既有的“地方法院”身份不变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凸显专业金融法院的“全国”乃至“全球”属性。这倒并不说要在司法隶属关系上脱离既有的地方人民法院组织架构,而是强调有必要赋予专业金融法院相比普通地方法院更多的处理跨地域金融争议的司法权限,弱化“辖区”的观念。

这一点其实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制度发展过程中表现地十分明显:基于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以及当事人选择诉讼法院的实践操作,尽管上海金融法院在司法组织体系中依然是一个上海市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身份”,但事实上其在功能上已经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处理全国性金融争议案件的司法组织了。

对于未来的北京金融法院来说,也是同样的逻辑,如果改革的结果只是增设了一家北京市的中级法院,那意义就十分有限了,因此在设计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规则时有必要做一定范围的拓展,例如将部分涉及在京的金融基础设施(比如“中证登”)、金融交易场所(比如“新三板”)和行业协会(比如“中基协”)的诉讼案件由该法院集中管辖,以确保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同时,也可以考虑扩大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国内争议和国际争议),赋予金融市场交易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管辖法院的自主空间。

其次,未来在北京设立的专业金融法院与上海金融法院有较大差异的是,我国的行政性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两会)以及多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总部位于北京。因此,位于北京的这一家专业金融法院理应承担一个更为特殊的职责。一方面,在金融行政案件处理方面,未来的北京金融法院有机会更多地去扮演一个积极的“司法审查法院”的角色。尽管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也包括了金融行政案件,但毕竟金融监管机构的总部都位于北京,其行政行为不受上海法院的审查,而北京金融法院则不然,尽管是“地方法院”的身份,但完全可以承担起审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职责,这在当下我国的金融法治生态中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当然这个功能的发挥仍然会受制于很多外部因素,但至少成立北京金融法院给予了我们足够的制度憧憬。另一方面的看点是,正是因为大量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位于北京,从行政级别上来说甚至要高出北京金融法院一头,因此未来法院在处理涉及这些虽然“法律上”并不特殊,但“事实上”却很特殊的当事方的案件时,能否做到恪守司法中立原则,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抵御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司法游说”,就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北京金融法院的改革价值了。

再次,延续上海金融法院在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对未来的北京金融法院进行制度设计时不妨引入更多的“制度增量”。比方说,上海金融法院的最初构想是把金融领域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全部容纳进来,形成“三位一体”的专业金融审判组织,但后来因为刑事案件管辖涉及较多的公检法之间协调问题而不得不暂时放弃,因此如果未来的北京金融法院如能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尤其是在金融领域日益频繁的“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面给出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方案,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法治化规则体系打造将形成重要的贡献。此外,在“类判例”制度、专家证人规则、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程序制度方面,专业性金融司法审判组织仍有不少的改革空间,这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制度需求,而若能有效地回应这些需求,北京金融法院的“制度红利”特征将有更大的释放。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作者:黄韬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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