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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人受人身损害货拉拉该承担什么责任?3个月前曾有判例

时间:2021-02-24 20:47:03 |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姚晓岚

尽管货拉拉已与跳车事件受害方家属协商达成一致,但对于其中货拉拉作为平台方的责任认定则依旧不清晰。

2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11月26日就一起涉及货拉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发生于广东深圳,2018年11月25日晚间,下单人因运输需求,通过手机在货拉拉APP上下单,承运人接单后,在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承运人与跟车人受伤,车辆多处损坏,隔离、护栏等防护设施损坏。跟车人与下单人并非同一人,跟车人在该起交通事故后送入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17天。

在该案判决书中,对于货拉拉平台涉及的2个焦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分析,这2个焦点问题为:货拉拉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货拉拉公司对于跟车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跳车事件中涉及到的货拉拉公司平台责任认定,也可部分从上述案件中得到借鉴。

焦点一,货拉拉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问题。

判决书中分析认为,从“货拉拉—拉货搬家的货运平台”运营服务过程来看,货拉拉APP平台用户因托运需求登录平台后需先行阅读并选择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与选定的承运师傅协商后才选择是否进行托运交易,由此应视为货拉拉APP平台用户知悉并接受货拉拉公司关于其仅为涉案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而非实际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营运资质挂靠方的声明和主张。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与下单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系实际承运人,而非货拉拉公司,货拉拉公司亦非承运人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资质的提供方。

判决书中提到,跟车人主张承运人为货拉拉APP注册司机、承运人每月需向货拉拉公司缴纳费用、货拉拉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货拉拉公司可为托运人提供开具行程报销单和发票服务、涉案承运车辆统一张贴货拉拉标识等事实。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因属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的形式内容,并非决定货拉拉公司在下单人与承运人建立涉案运输合同过程中具体角色和作用的关键因素,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认定货拉拉公司与承运人建立营运资质挂靠或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二审法院对跟车人上诉主张货拉拉公司为承运人从事涉案道路运输营运业务的挂靠单位和涉案营运行为经营者,应对承运人涉案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对货拉拉公司主张其仅为下单人与承运人提供货物运输信息中介服务予以采纳。

焦点二,货拉拉公司对于跟车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下单人与跟车人并非同一人,但法院依旧认定货拉拉公司主张其对跟车人人身损害不可预见和控制不予支持。

具体来看,第一,针对货拉拉公司应否对跟车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的跟车人虽然并非涉案订单下单用户,但客观上系张下单人通过货拉拉APP平台下单并达成的运输交易协议项下的运输标的,货拉拉APP平台参与车辆包括面包车,面包车具有客运和货运功能,货运中亦不能排除存在附载作业人员随车的可能,故对货拉拉公司主张其对跟车人人身损害不可预见和控制不予支持。该案中的跟车人作为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标的,且其确系在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过程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具有向实际承运人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货拉拉公司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

第二,关于货拉拉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

由于在该案中,承运人并不具备营运资质,这点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但后该条例得到修订,于2019年3月18日起新施行的条例中,新增“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由于此次跳车事件所涉及的车辆为4500千克及以下标准,因此,关于承运人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关系到的平台责任,虽然此案判决书中进行了分析认定,但在本文中不做展开。

回到上述案件判决书上。二审法院认定中,援引了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已颁布的法律,在无相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法律规范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的参考依据。

二审法院还认定,虽然货拉拉公司在该案中为下单人提供免费信息中介服务,但其通过向参与平台经营的车主或者司机收取服务费用而获取利润,故其主张未在涉案运输交易中获取利益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二审法院对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也作出了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货拉拉公司向下单人提供信息为无偿信息,而且,下单人最终系与实际承运人就具体承运标的、承运行程、运费数额及支付形式、承运业务执行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加之,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承运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并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为货拉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货拉拉公司应对承运人不能清偿义务的50%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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